第216章 一个时代的结束(六)-《革清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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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一条,耕地租约一律以书面订立,租约的订立、变更、终止或换订,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申请登记,并书面订明地租的数额、种类、承包标准、交付日期、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;

    第二条,耕地因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农作物歉收时,承租人得请求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成数,议定减租办法;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时,应予免租;

    第三条,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金;

    这三条里头,霍崇先强调了第三条。就是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金。

    这一讲起来,高庞的脸色就开始变化了。高庞虽然不是很清楚,却知道地主们出租土地,就是要预收地租以及押金。

    和21世纪根本麦苗和韭菜都分不清的城市青年不同,霍崇的手下都知道最起码的农村局面,因为他们本就从农村出来。

    “俺以前没种过地,不知道地主的弯弯绕。”霍崇先承认了自己的特点,“所以俺十年前其实不明白一件事,为啥大伙都知道地主放印子钱,九出十三归,七出十三归。可还是要借?后来么,有了调查,就有了认知。俺才知道,地主就是靠这个剥削百姓。所谓剥削,就是阶级特有的手段。”

    最初大伙听霍崇讲他竟然不懂最基本的农村秩序,忍不住都笑,听霍崇很快就讲述到其中的核心,更是提出了‘阶级’与‘剥削’的概念,注意力就开始集中起来。

    剥削,要剥削什么呢?自然是剩余价值。身为p2p的一份子,霍崇对此非常了解。

    但是以前霍崇认为剥削是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事情,直到回到了满清时代,还是满清最上进的雍正时代,霍崇愕然发现,剩余价值理论居然也能用到这个时代。

    剩余价值是指在剥削制度下,被统治阶级剥削的,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,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,即“由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”。

    剩余价值考察的是劳动过程当中的“价值增殖”。显然,此“增殖”非彼“增值”,但决定了经济现象领域中的价格和利润增长运动。

    在这个时代,地主们掌握着农业时代的最大资本,土地。佃户们的劳动产出粮食,通过地租,将相当一部分劳动成果拿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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