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3/3)页 走完了前面的程序后,胖法官看向原告道:“原告,你们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起诉状有差异吗?” “没有。”王川道:我们请求法院判定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,请求被告云琳返还二十七万八千六百元。” “被告云琳答辩。”胖法官看向老律师和女律师道。 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理由如下: 首先,被告云女士与原告不认识,也不知道被告赵先生已经结婚。在与被告赵先生确定恋爱关系后,被告赵先生一直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,欺骗被告云女士的感情,云女士也是受害者。 其次,被告赵先生支付给云女士的款项,是赵先生给云女士的生活费,之前两人曾在一起共同生活,购置家电,支付房租,日常生活都需要费用。赵先生支付的款项一部分用于了上述费用,约六万八千元。 赵先生已婚的事实败露后,为了弥补对云女士造成的伤害,又向被告云女士支付了二十万元作为补偿款。 最后,在赵先生赠给云女士的款项中,有些是在特定日子支付的,比如一三一四,五二零等,该等费用具有特殊意义,不应返还。 综上,被告云女士作为受害者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老律师答辩道。 “被告赵志诚答辩。”胖法官面无表情的例行公事道。 “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被告赵先生在与被告云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期间,确实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向云女士赠送了款项,数额与原告所述一致。 原告对于两被告之间赠送款项的事不知情。被告赵先生也从未向原告提起过。”女律师道。 “下面开始质证。”胖法官道:“原告陈述下你们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。” 第(3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