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3/3)页 后来经法医鉴定,客户的儿子是饮酒后倒在路边被冻死的。客户不干,找到了当时与他儿子一起喝酒的四人,这四人相互推诿,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。 万般无奈之下,客户委托我们代理了他家的案子。”王川不紧不慢道。 “后来呢?”红姐追问道。 “后来法院认为那四位朋友在明知客户的儿子已经过量的情况下,仍然劝酒,而且未尽劝阻义务,酒后也未尽到照看、扶助的义务,致使客户儿子冻死在路边。 最后判决四位一起喝酒的朋友赔偿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失费等一共三十多万。”王川道。 “以后聚会不能再喝酒了!万一喝酒喝出人命,在场的人都要担责,几年白干!”一名服务生惊讶的大声道。 “不能这么理解!聚会也不是说一点都不能喝,咱们国人的酒桌文化还是可以有的,喝酒能烘托酒桌上的气氛。但要适量。 一般来说有四种情况酒友是要担责的,第一强迫性劝酒,酒桌上经常碰到这种情况,你不喝对方会觉得你看不起他,就会说出类似的话:你今天非喝不可,不喝酒别想走。 这类话就属于故意灌酒,用话要挟、刺激对方,不喝酒就不依不饶,一旦出事,酒友肯定是有过错的,要承担法律责任。 第二种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,从而导致喝酒人死亡。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,法院在划分责任时,这种情况肯定比第一种情况的责任比例要高。因为存在“明知”的情况。 第三种情况未尽到安全送达义务。就比如我们之前做的案子,酒友只是将客户的儿子送到了小区门口,并未将他送回家。 如果在未饮酒或者仅少量饮酒的情况下,饮酒者神志清晰,行动控制力尚未缺失,到了小区门口自己回家没有任何问题。”王川说道此处顿了一下,喝了一杯饮料润润喉咙。 第(3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