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1/3)页 “被告又找老伴了吗?”胖法官问道。 “没,目前还没有!”老律师道。 “被告代理人,你确认下原告第二份证据里的收款账户是被告的吗?原告的款项是不是都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?”胖法官问道。 “是!是被告转走的。”老律师道。 他不承认也不行,法官只要去银行一查就全都明白了。之前他也问过老太太,老太太承认钱转到了她的银行账户内。白纸黑字,谈案笔录上有老太太的签字。 “被告举证!”胖法官不再纠结被告后老伴的问题。 “被告的证据只有一份,原告存折原件。证明原告的存折和密码一直在被告手中,被告设立银行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存放自己的工资。举证完毕!”老律师道。 “原告质证!”胖法官道。 “该份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,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。 被告为原告设立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存放压岁钱和生日礼金,这一点从存款日期上就能看出来。 存款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,不是在原告生日后五天内,就是在过完春节后正月十五前。这些时间段都具有特殊的意义,存款时间很规律。 被告说的存放工资的理由显然不符合逻辑!”王川道。 …… “原告,发表最后陈述意见。”胖法官道。 “原告系被告的外孙,被告系原告的姥姥,双方具有亲属关系。基于这种亲属关系,原告认为,被告将钱款存入原告银行账户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,赠与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完成,所存钱款从赠与完成之时起属于原告所有。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,私自转走原告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侵害了原告的权益,应当返还。 另外,银行账户采用的是实名制,钱款存入银行账户后,原告凭有效证件便可以进行支取,即便被告持有原告的银行存折和密码也不能改变银行存款的归属权。 最后,被告称原告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系其工资,但是钱款的进帐时间与其退休金的发放时间对不上,而且被告的解释也不符合逻辑。 第(1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