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-《请个律师打官司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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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孔为民陈述:“我不同意赔偿。”

    孔传山陈述:“这个事,我当不了家。我得请示周乡长。”

    郭亚萍听完了各方的最后陈述,沉声说道:“依据我省去年人均收入玖仟1百叁拾元,按十年计算,赔偿数额为玖万1仟叁百元,丧葬费按市中级法院意见为陆仟元,丧葬人员误工费为1仟元,共计赔偿额为玖万8仟叁百元。本庭刚才也认真听取了你们各方的意见,综合考虑你们各方的责任。本院认为,原告没尽到监护职责,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,按占比百分之七十计算,换句话说各被告赔偿总额为百分之三十,故此,判决如下:

    一、孔立民、蔡佃花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二十,即被告孔立民、蔡佃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万玖仟陆百陆拾元。

    二、孔为民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,即被告孔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百1拾伍元。

    三、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五,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百1拾伍元。

    四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    诉讼费人民币三千元,由孔立民、蔡佃花承担一千元,由孔为民承担伍百元,由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承担五百元。

    闭庭!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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